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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相关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高速公路智慧站点“一张网”出行服务、
智慧服务区、公路网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数字化提升、公路数字治超体系建设与大件运输全链条数字监管、干线公路基础设施数字化与科学管养决策、智慧隧道、干线通道主动管控、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底座与数据运营、电子航道图“一张图”及航道养护尺度动态服务、湘江数字航道等。
办法还提出,实施单位应对照《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绩效评价表》,每季度对绩效指标落实推进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形成绩效监控报告。
具体如下: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交科教规〔2025〕1号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3日
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规范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管理,推动示范区域转型升级落地见效,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规划〔2024〕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高速公路智慧站点“一张网”出行服务、智慧服务区、公路网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数字化提升、公路数字治超体系建设与大件运输全链条数字监管、干线公路基础设施数字化与科学管养决策、智慧隧道、干线通道主动管控、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底座与数据运营、电子航道图“一张图”及航道养护尺度动态服务、湘江数字航道等。
第三条 示范工作应遵循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场景牵引、数据赋能、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专班(以下简称“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示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开展定期调度,指导督促示范工作落实。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落实专班工作部署,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及建设项目立项报批、设计文件审核、监督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负责相关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及奖补资金分配、设计审核、绩效评价、交竣工验收等阶段的业务审查。
第六条 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负主体责任,厅本级相关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由厅业务指导处室和实施单位共同承担。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推进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落地见效,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投资数据、绩效目标及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厅业务指导处室、实施单位的定义和责任分工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科教〔2024〕162号)执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程序开展立项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工作采用一阶段设计方式,由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统筹开展。
第十条 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委托厅科技信息中心承担设计服务采购、设计文件编制的牵头组织等相关工作。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相关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调研、需求确认、方案制定、投资测算等工作。厅业务指导处室负责设计工作督促指导及厅本级建设项目需求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一阶段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各实施单位报送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实施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厅业务指导处室、相关造价审核机构组织开展设计文件审核工作。在出现复杂技术问题或存在重大争议时,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咨询。设计文件审核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方案》;
(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划及要求;
(三)项目建设条件、自筹资金是否落实;
(四)设计文件是否满足业务需求;
(五)项目对应的绩效目标及考核方式是否可行,对全省示范工作是否有推动作用;
(六)投资规模是否合理,申请奖补资金额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所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出具相关项目业务符合性意见、造价审核机构出具造价意见,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批复。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实施方案》明确的投资总额,绩效目标不得低于《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体制机制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类工作任务可依托相关建设项目开展,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研究成果完成后报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报部备案前已立项且未完成设计批复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确定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后,按原项目管理程序报批。设计文件批复前,应征求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内容依托在建项目实施的,实施单位应提供在建项目总体情况、审批文件、设计文件等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厅业务指导处室核定后纳入中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纳入中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可由实施单位按原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开展项目实施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得降低项目建设目标,不得降低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使用中央奖补资金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明确施工单位(除存在不适用公开招标或者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涉及总体建设目标、绩效指标、关键技术方案变化或超过批复预算的重大变更,由实施单位审查确认,报送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除重大变更以外的一般变更,由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科学制定进度计划,完善示范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年度绩效指标和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每季度向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展等信息。对工作推进滞后的,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将视情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前,各项目施工单位应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相关测试合格,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将数据接入省级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通过厅科技信息中心组织的测试确认。
(二)交工验收由实施单位组织,验收结果报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备案。
(三)项目试运行完成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实施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按有关规定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及备案证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出具竣工验收相关审查意见前,应按照项目责任分工征求厅业务指导处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或运营(经营)主体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所需机构、人员及经费。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的绩效评价机制。
(一)绩效监控。实施单位应对照《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绩效评价表》,每季度对绩效指标落实推进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形成绩效监控报告,报送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自评。实施单位每年应开展年度评估,每年1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审核,并对绩效自评价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级评价。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对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评价,形成省级绩效评价报告后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各项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与中央奖补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设计符合性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按月开展工作调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责令整改:
(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投资规模进行重大调整,与批复的设计文件存在较大偏差;
(三)建设成效不能满足原定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先期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运行情况和实施成效评估,总结提炼典型应用场景,做好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